关于对新会区三江镇鸿顺农资经营部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告

        2015年9月份,我司业务人员接到经销商开平市德信农资经营部投诉,发现开平有其他区域的阿康16-16-16复合肥窜货。经我司市场代表到开平地区调查取证,发现台山市端芬镇塘头生资门市部阮润生,进有GD-07-007编码的阿康48%复合肥4吨;台山市端芬农技站塘头门市部陈立富,进有GD-07-007编码的阿康48%复合肥4吨,两门店合计进货8吨。该编码属于新会区三江镇鸿顺农资经营部。
 
        根据我司与新会区三江镇鸿顺农资经营部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附件四《窜货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窜货。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14条第2点 “乙方发生窜货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300元-1000元/吨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罚金”的约定,特决定向新会区三江镇鸿顺农资经营部收取1000元/吨的违约金,合计8000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限新会区三江镇鸿顺农资经营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汇到我司帐户,超时停货处理。
 
        此通告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销售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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