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南庞启振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告-1
2016年2月份,我司接到接到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在江西省吉安市发现了永盛丰包装的阿康16-16-16货物50吨,怀疑为我公司经销商窜货。该包装袋无喷码。经查证,找到2016年4月25日从山东临沂发运到江西省新余市的一张复合肥铁路大票,数量60吨,托运人为山东亚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怀疑1月份发现的永盛丰包装阿康肥也是从山东临沂地区发运到江西。而临沂沂南县经销商正是沂南庞启振。虽无直接、足够的证据证明2016年1月发现的50吨阿康16-16-16是沂南庞启振发运到江西,但结合2016年4月的铁路大票,严重怀疑庞启振存在窜货行为。
根据我司与沂南庞启振的化肥经销协议第九条第三点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属于窜货。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14条第2点 “乙方发生窜货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300元-1000元/吨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罚金”的约定,特决定向沂南庞启振收取5000元违约金。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限沂南庞启振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汇到我司帐户,超时停货处理。
此通告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销售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