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南庞启振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告-2

        为了追踪货物发出后动向,维护经销商之合理权益,避免经销商销售超出公司规定区域,维护永盛丰和正常经营经销商的经济利益,2016年贵方我公司下发了《北方发货GPS追踪管理办法》并与经销商补充签订了《GPS设备管理回收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了“经销商委派司机前往港口/仓库提货时,第三方物流商将带有指定编号的GPS设备交接给司机,司机在《GPS设备使用登记表》签字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保证GPS设备与车辆货物不分离。如违反该约定,永盛丰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责任。”

        经过公司核实,对北方经销商沂南庞启振提货后的GPS追踪异常情况统计如下:

        1、2016年5月26日,从青岛大港装载16-16-16中国印产品30吨,车牌号:鲁G85388,GPS设备编号:006,出港口后GPS信号显示离线,无GPS轨迹记录。

        2、2016年5月27日,从青岛大港装载16-16-16中国印产品40吨,车牌号:鲁QW6589,GPS设备编号:010,出港口后GPS信号显示离线,无GPS轨迹记录。

        3、2016年6月8日,从青岛大港装载16-16-16中国印产品40吨,车牌号:鲁QS6833,GPS设备编号:009,车辆运载货物离开青岛后,未按照常规线路运往沂南,GPS信号 在山东和江苏交界处的日照岚山附近消失,目前设备处于离线状态。

        沂南庞启振从我司提货后频繁出现GPS异常现象,又不能给出完全合理解释,鉴于我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给其发出过一次向其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知,怀疑沂南庞启振有窜货嫌疑,之后其又多次出现GPS异常,综合多次事件现严重怀疑沂南庞启振存在重大窜货嫌疑。

        根据我司与沂南庞启振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行为属于窜货。为净化市场环境,严肃公司窜货管理规定,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十四条第2点 “乙方发生窜货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300元-1000元/吨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罚金”的约定,特决定向沂南庞启振收取3000元的违约金。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个工作日内汇到我公司帐户,逾期我公司有权从窜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同时,取消沂南庞启振在我司的经销资格。

        此通告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销售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