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东区绿野农资经营部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告

12月中旬,我公司接到湖北孝感客户投诉,在其所辖区域发现三个集装箱内装有阿康16-16-16货物,每个集装箱内大约有阿康16-16-16货物20吨,怀疑为我公司经销商窜货。经查证,20171129日我公司装于发货拖挂车车牌号为鲁Q5236R,牵引车车牌号为鲁Q9Y87GPS015显示在日照汽车东站出现异常行驶轨迹;2017124日我公司装于发货拖挂车车牌号为鲁Q5236R,牵引车车牌号为鲁Q9Y87GPS018显示在日照汽车东站出现异常行驶轨迹;此两辆车辆皆为河东区绿野农资经营部提货时所使用的车辆,提货重量分别为33吨,共计66吨。

湖北省孝感市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所属两个区域,此次的跨区域配送,查证属实。

    根据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河东区绿野农资经营部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协议编号:2016BF002)第1条和第8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河东区绿野农资经营部述行为属于窜货。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司特对此次事件有关经销商作出以下处罚:

    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10.2条 “经销商在经销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产品的,永盛丰有权按照300-500/吨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的规定,特决定向河东区绿野农资经营部收取¥19,8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将从窜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此通告内容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划分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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