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郯城利丰农资公司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知

20181月初,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到临沂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举报,在一艘从营口港驶至日照港的货船中发现阿康16-16-16复合肥280吨,经查证此批货物的批次号属于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初步怀疑在本辖区内有经销商跨区域采购阿康复合肥。

20181月中旬,我公司北方营销中心负责人温孚宝及鲁南区域经理韩奎厂追查至郯城利丰农资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在利丰公司处发现临沂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举报的此批货物。

    根据我公司与利丰公司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协议编号:2018BF004)第九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利丰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窜货行为。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公司特对此次事件有关经销商作出以下处罚:

    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十四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5.1 “对查证属实的经销商外部窜货行为,永盛丰将依照阿康集团的最终裁定并参照《化肥经销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予以执行”的规定,特决定向利丰公司收取¥10,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从窜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利丰公司应另外补足窜货保证金。如利丰公司对上述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提出。   

    此《通知》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划分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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