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知

   2018330日,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发现一家网点正在卸货,被卸载货物为阿康16-16-16复合肥一车32吨,此批货物的合同号为17sw11xp237ysm407,头车车牌为鲁QB5528。经车牌信息确认,该车为我公司发往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货物使用的车辆。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的独家经销区域为临沂市河东区,此次的跨区域配送,查证属实。

    根据我公司与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协议编号:2018BF012)第九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上述行为属于窜货行为。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公司特对此次事件有关经销商作出以下处罚:

    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十四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5.1 “对查证属实的经销商外部窜货行为,永盛丰将依照阿康集团的最终裁定并参照《化肥经销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予以执行”的规定,特决定向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收取¥16,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从窜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应另外补足窜货保证金。如河东绿野农资经营部对上述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提出。   

    此《通知》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划分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

20180710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