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知
关于对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收取窜货违约金的通知
2018年10月初,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在江苏盐城发现装有我公司阿康16-16-16复合肥32吨的车辆,车牌为鲁QOF363挂鲁QNF56,此批货物的合同号为428。经车牌信息确认,该车为我公司09月29日发往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货物使用的车辆。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独家经销区域为山东省菏泽市,此次的跨区域配送,查证属实。
根据我公司与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署的《化肥经销协议》(协议编号:2018BF024)第九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窜货行为。
为净化市场环境,杜绝此类窜货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公司特对此次事件有关经销商作出以下处罚:
根据《化肥经销协议》第十四条及其附件《窜货管理规定》第5.1条 “对查证属实的经销商外部窜货行为,永盛丰将依照阿康集团的最终裁定并参照《化肥经销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予以执行”的规定,特决定向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收取¥9,6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从窜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另外补足窜货保证金。如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上述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提出。
此《通知》意在加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区域划分的管理。希望永盛丰旗下的经销商能够以此为鉴,共同携手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